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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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恒昌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仁昌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4111号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支行,住***。 负责人:章文斌,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克寒、王赛,系单位员工。 被告:绍兴柯桥恒昌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柯桥仁昌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支行诉被告绍兴柯桥恒昌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仁昌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洪震兴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虞振华 书记员朱陈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