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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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04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5273.52元,共计395673.52元,已支付10000元,尚需支付385673.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41元,减半收取402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