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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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南昌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人民币20886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南昌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损失9152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昌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费24879元,减半收取计1243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昌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8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1754元;反诉诉讼费6900元,原告(反诉被告)南昌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475元、被告(反诉原告)***承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