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市盘龙区弘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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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800元,由被告李欣、云南华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弘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昆明钻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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