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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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航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合耀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合耀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航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6月10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27.5万元)。 二、被告***在继承朱兴立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不承担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合耀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航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