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鹏龙伟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民初3360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烟台鹏龙伟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雪梅,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鹏龙伟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冬旭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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