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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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昆明晨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晨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6日签订的《xx1》; 二、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晨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69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7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昆明市经开区新加坡产业园区锋创商务中心在人民币5690000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晨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xx1》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约定的图纸等相关资料,并配合办理施工证照变更、工程验收及场地移交手续;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晨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6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晨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736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承担202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承担承担997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晨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5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晨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承担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