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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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5741号 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胡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梦婷,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准予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付宜禾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玉池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