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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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代为承担的车损1092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为62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元,被告泰州市海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