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2749号 原告: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烟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 原告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烟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窦林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邢林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