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2749号

原告: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烟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

原告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与***、烟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莱州市玉梅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窦林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邢林林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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