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东鼎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派菲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派菲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东鼎机械有限公司价款364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4.00元,由被告山东派菲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