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矿(石村二号井) 合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合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2151423.37元破产债权具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