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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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 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祥立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 3480648.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工程款3480648.85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1日起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每日0.4‰计算)。 原告广西元大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田阳·新天地D、E、F栋工程在工程款3480648.85元范围内,依法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396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