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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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于2017年12月7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租赁保证金156862元并补偿原告***装修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3元,由原告***负担3913元,由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40元;评估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