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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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贷款本金97884.76元并支付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18779.8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3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浙E×××××、发动机号为26696030886469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