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国华物联网科技广西有限公司 象山区阳安食品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国华物联网科技广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象山区阳安食品经营部货款122159.8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22159.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4月1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阳安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2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阳安食品经营部负担184元,由被告中铁国华物联网科技广西有限公司负担134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完毕。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6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