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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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本金294264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4日为1722.06元,此后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