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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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桐乡市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嘉兴中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60000元(可直接付至以下账户,户名:桐乡市人民法院,账号:62×××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 二、驳回原告嘉兴中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嘉兴中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12元;由被告桐乡市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88元(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交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账号为:62×××63,逾期交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