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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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 嘉兴市豪仕登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豪仕登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9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250349.2元(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其中3000000元借款的利息、罚息、复息170267.49元,2000000元借款的利息、罚息、复息64881.71元,4800000元借款的利息、罚息、复息15200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154000元。 二、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对被告嘉兴市豪仕登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嘉兴市,即嘉房权证禾字第××号)在最高抵押限额9200000元范围内就第一项判决内的4800000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嘉兴市,即嘉房权证禾字第××号)在最高抵押限额2400000元范围内就第一项判决内的2000000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嘉兴市,即嘉房权证南湖区字第××、00××62号)在最高抵押限额7200000元范围内就第一项判决内的3000000元借款、4800000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对第一项判决内的2000000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对第一项判决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驳回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4151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嘉兴市豪仕登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其中的9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