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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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透支本金55032.44元、违约金1914.76元、利息8492.07元、手续费384.70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19年5月1日,此后按领用合约的约定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222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