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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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厦门恒扬船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72民初92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 代表人:巩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富,天津泽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侠,天津泽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恒扬船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纪冬扬。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厦门恒扬船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在蔚 审判员王会然 审判员陈兴旺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翟林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