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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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厦王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市厦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广西玉林市厦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874.79元、电梯维保费1663.4元、生活垃圾清运费329元、水费1160.46元、公摊水电费658.77元、公共维修资金1317.38元,合计10003.8元; 二、被告***支付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给原告广西玉林市厦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应缴纳的物业各项费用为基数,从2013年1月起的每月10日起计至被告付清物业各项费用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上述判决之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43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