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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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鸡西市健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贷款1312350元; 二、被告鸡西市健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贷款1312350元的利息(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以本金29805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1235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如被告鸡西市健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质押的被告鸡西市健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被告北大荒(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质押的鸡西市健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担保以外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裕安公司、***、***、***对被告***质押的鸡西市健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担保以外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261元,公告费56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