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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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号为33×××3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2475.95元及利息、违约金和费用(自2019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贷款本金82475.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