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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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79,999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2月18日的利息98,609.49元,从2020年2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原告广西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蒙山县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蒙国用(2009)第096、097号;房屋所有权证:蒙房权证蒙山字第××号、蒙房蒙山共字第××号;蒙房权证蒙山字第××号、蒙房蒙山共字第××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8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