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兴盛种业有限公司 佳木斯中玉农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惠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佳木斯中玉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兴盛种业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 二、被告黑龙江省兴盛种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佳木斯中玉农业有限公司预付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佳木斯中玉农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8元,减半收取2164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兴盛种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