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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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87600元、年费97.71元、利息87656.89元(利息截止2020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7元,由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540元,由被告***负担47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