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筋竹支行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5826.52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止,此后至债务清偿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75%另计)给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筋竹支行。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21×××15)。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