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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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项;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035349.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1035349.06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案涉合肥市玫瑰绅城北区1#、2#、3#、5#、6#、7#、8#、9#楼地下车库有关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51035349.0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17.53元,由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万元,由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817.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