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兴强农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绍兴市上虞兴强农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24元; 二、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绍兴市上虞兴强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