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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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瑞安市金阳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302民初3317号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 负责人:李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雷,该分行职员。 被告:瑞安市金阳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瑞安市金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金阳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96663.67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2月21日起,以2596663.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4月9日为30368.03元);2.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权证号:浙(2019)瑞安市不动产权第000930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93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由原告优先受偿;3.被告***、***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一、被告瑞安市金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596663.67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4月9日的逾期利息为30368.03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瑞安市金阳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就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告***、***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瑞安市不动产权第0009303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0961190221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393万元为限;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0961190221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80万元为限。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16元,减半收取13908元,由被告瑞安市金阳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