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上虞区凯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9701元,支付利息2870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并支付以借款229701元为本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绍兴上虞区凯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1256元,被告***负担2394元,被告绍兴上虞区凯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不能负担部分承担二分一的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