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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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11万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408879.92元、返还被告***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511元,由原告***负担17元,被告***负担44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司法鉴定费547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承担5170元,上述鉴定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已预缴,原告承担部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可在支付原告赔偿款时直接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