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6552.35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19日为219734.07元,并继续以1986552.3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