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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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安徽志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桐山实业(合肥)有限公司 合肥市极光网咖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被告合肥市极光网咖2018年3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合肥市极光网咖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返还位于合肥市经开区141平方米,二楼138平方米); 三、被告合肥市极光网咖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到期租金555458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69.3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合肥市极光网咖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54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 五、被告合肥市极光网咖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合同解除违约金33697.62元; 六、驳回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合肥市极光网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6元,由被告合肥市极光网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