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海福星酒业有限公司
河南华储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华储实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海福星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208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州海福星酒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被告河南华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1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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