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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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护理费17232.4元、误工费2678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和残疾赔偿金55984元,计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4942.17元(24942.17元-10000元)、后续医疗费11000元、营养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误工费14490.6元(41274.2元-26783.6元)、交通费800元和鉴定费2090元,计49502.77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14427.37元。 上述第1-3项赔偿款合计169502.77元,比除已付10000元,下余159502.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计22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845元,原告***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30元(收款户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处,账号:000000601003400000414,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六安政务区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未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票据交给本院审判庭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