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健康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2民初1217号 原告:河北健康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靳钊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里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健康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健康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北健康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