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市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工大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工大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工程修复费用及公证费用368514元,并支付利息(以3659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工大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工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6元,减半收取计3413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33元,由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8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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