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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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富华塑料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通智拍卖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富华包装材料厂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富华农机有限公司 正定县南村农村信用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登记在被告河北富华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归原告***所有(土地面积为10093.8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 二、被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富华塑料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上述石家庄市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98882元,减半收取49441元,由被告河北富华塑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项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98882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