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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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上海长功食品有限公司 晋江长功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6.5元。 %1、被告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