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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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货款334,229.92元及利息(利息以334,229.92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3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583元,由被告河北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