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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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久泰环保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原县久泰环保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以及旧欠利息145.8万元共计1545.8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4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31起按年利率9.0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如被告阳原县久泰环保建材制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30日还未还清的话,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年利率9.05%上加收50%罚息)。 二、被告阳原县久泰环保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用于借款担保的抵押物(位于阳原县西城镇南关大秦公路南侧的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为阳房权证西私字第××号,土地证号为阳国用(2007)第12-11号)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阳原县久泰环保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