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 唐县汇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垚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垚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德式真空包装机一台、HP100压缩机组四台、双并冷却塔二台、屠宰流水线二条、自动化钢架3000米、200t地磅一台、电子秤三台、剥皮机一台、自动切片机一台、锅炉一台、麻电机一台、综合提升机一台、XMR-WN50压缩机组一套、污水提升泵九台、HSP105罗茨鼓风机三台、非标中心布水桶三台、非标加药装置三套、KB-10反应器三套、自动过滤器2套、溶水泵二台、KJ-3BH多功能检测仪二台、快速检测仪一台、刮渣机、压机二台、气浮装置一条、无害化处理设备一台,查封期限自2020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止; 二、被申请人河北垚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河北垚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河北垚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河北垚隆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