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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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保证金25万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25万元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01元,由原告***承担194元,被告***承担2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