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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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河北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高栏损失2000元; 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高栏损失2000元; 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高栏损失51160元; 4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估费3700元; 五、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高栏损失及公估费54860元; 六、驳回原告河北林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被告***负担643元,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负担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