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1635号 原告:合肥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宏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灵璧营销服务部,住***。 负责人:张振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合肥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聚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文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