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理赔金94122.65元,并自2018年1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保险费592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为13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