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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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民初18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坚,湖南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辉、蒋貌,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许锋与被告湖南华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九华钢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2020年4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5-6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