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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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沈阳众安尊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元1050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